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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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3915元。 案件受理费324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应当加付324元给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