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34199.4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12099.88元,由被告***赔偿1741.88元(含受理费162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理。因被告***已经垫付4550元,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支付原告***9291.76元,支付被告***2808.1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被告***负担(已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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