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惠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3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受理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惠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3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的款项承担代付责任。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62.48元,由上诉人惠东县白花镇惠来水泥制品厂、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上诉人惠东县白花镇惠来水泥制品厂已预交上诉费2862.48元,可向本院申请退还1431元,被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7日内向本院缴交诉讼费14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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