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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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惠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3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受理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惠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3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的款项承担代付责任。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62.48元,由上诉人惠东县白花镇惠来水泥制品厂、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上诉人惠东县白花镇惠来水泥制品厂已预交上诉费2862.48元,可向本院申请退还1431元,被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7日内向本院缴交诉讼费14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