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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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0233执172号 杨波、潘光进、李济娣: 本院执行杨波与潘光进、李济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潘光进、李济娣履行以下义务:一、退回杨波押金7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光进自觉缴纳7075元案款(其中包含押金7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到位的案款702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杨波。至此,本院依据(2020)粤0233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2021)粤0233执172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