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0233执172号

杨波、潘光进、李济娣:

本院执行杨波与潘光进、李济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潘光进、李济娣履行以下义务:一、退回杨波押金7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光进自觉缴纳7075元案款(其中包含押金7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到位的案款702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杨波。至此,本院依据(2020)粤0233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2021)粤0233执172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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