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乡政府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兴化市陶庄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兴化市XX镇养殖用房及其构造物、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兴化市陶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账户待递交上诉状后本院另行通知)。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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