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贵州威宁宾隆购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给付原告下欠蔬菜货款人民币85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元由被告贵州威宁宾隆购物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至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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