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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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干县惠通铁路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500000元及利息449232.1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3月10日,此后利息按逾期还款年利率10.57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新干县惠通铁路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抵押担保登记的坐落于新干县河西工业园区的房地产(干国用(2015)第西-4号、干房权证新干县字第××号、干房权证新干县字第××号)不动产权在价值6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超出6500000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44元,减半收取计302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干县惠通铁路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