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34.91元及至2021年2月25日的利息7,480.07元,和从2021年2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1.7562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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