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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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望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01.13元、利息1320.16元、罚息744.54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及剩余逾期利息及罚息(以19501.1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84元和保全费255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