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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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17266.6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款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元,鉴定费16300元,合计17924元,由原告***承担13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承担8897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承担88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