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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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富丽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惠州市润溢达晋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一惠州市润溢达晋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尾市富丽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尚欠的混凝土货款人民币2098057.50元; 二、被告一惠州市润溢达晋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尾市富丽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773279.10元(详见附表二)及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混凝土货款履行完毕止以尚欠货款人民币209805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惠州市润溢达晋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汕尾市富丽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保函费人民币8267.23元; 五、驳回原告汕尾市富丽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438.27元,由原告汕尾市富丽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200.63元,由两被告惠州市润溢达晋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各自负担人民币13118.8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两被告惠州市润溢达晋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各自负担人民币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另加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