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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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17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17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9500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22日期间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44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以44500元基数、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1月24日以39500元为基数、2020年1月25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以29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