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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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四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车损、精神抚慰金,共计121500元; 二、被告淮安市鹏力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四原告其余损失739720.06元,扣除已支付原告的赔偿款180000元,余款559720.06元;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5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10215元,由被告淮安市鹏力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