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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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洪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9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江西洪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洪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赣0191民初237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洪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保证金10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承担受理费725元,承担执行费1861元,总计:13258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洪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325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丽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东 书记员钟婧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