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35078.46元、利息13829.13元、罚息65.74元、复利156.17元,合计749129.5元;202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5.39%上浮50%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支付其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被告芜湖万科信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6元,由被告***、***、芜湖万科信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归还借款本息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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