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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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鲁1702执恢274号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俊、毛国庆、李启会: 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俊、毛国庆、李启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鲁170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永俊、毛国庆、李启会已案外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你该案已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