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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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1813.6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负担284元,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负担892元,鉴定费7529元,由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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