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256317.05元、利息11734.25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9月17日罚息557.39元、复利509.84元;自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以256317.05元为基数,复利以11734.25元基数,均按年利率14%上浮50%计算,罚息和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82元,减半收取计26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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