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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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1088.38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0年9月17日的利息为545.7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559.12元、手续费为141.78元,之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从2020年9月18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3.35元,两项合共197.5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共197.5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共197.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