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返还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9612.97元。 二、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0日以前的欠息13404.67元。2019年11月21日后,由被告***以本金299612.97元、按年利率10.44%(6.96%+6.96%×50%)向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就本案所涉款项以其位于兴国县潋江镇凤凰大道兴糖商城5栋楼【兴房权证(潋)字第××J28635号】对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本案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996元,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