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返还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9612.97元。

二、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0日以前的欠息13404.67元。2019年11月21日后,由被告***以本金299612.97元、按年利率10.44%(6.96%+6.96%×50%)向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就本案所涉款项以其位于兴国县潋江镇凤凰大道兴糖商城5栋楼【兴房权证(潋)字第××J28635号】对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本案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996元,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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