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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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9809.2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8月11日的利息88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49809.2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元、担保费损失800元; 五、驳回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98元,由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18元,被告***、***负担1880元;财产保全费1444元,由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9元,被告***、***负担1385元(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原告已经预交,同意不需本院退回,被告***、***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