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追加汕头经济特区南峰(集团)公司为(2019)粤0511执962号案的被执行人。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人汕头经济特区南峰(集团)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执异7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