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追加汕头经济特区南峰(集团)公司为(2019)粤0511执962号案的被执行人。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人汕头经济特区南峰(集团)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执异7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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