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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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山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以及利息8076.07元,合计48076.07元(利息已算至2019年9月28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