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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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14547元; 二、原告***赔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支付的车辆维修费651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相抵后,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8035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原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账户,账号:16×××5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14×××14),并将交费凭证交于本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自判决书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