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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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精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太阳山光伏发电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太阳山光伏发电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被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太阳山光伏发电厂负担525元,原告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