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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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登记在被执行人***(共有人刘华)名下位于××区(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XX号)住宅房屋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共有人于秀珍)名下位于××区(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XX号)商业房产一套交付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进行以物抵债以清偿部分债务,以物抵债总金额为745779.12元; 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共有人刘华)名下位于××区(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XX号)住宅房屋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共有人于秀珍)名下位于××区(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XX号)商业房产一套的不动产产权归以物抵债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共有人刘华)名下位于××区(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XX号)住宅房屋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共有人于秀珍)名下位于××区(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XX号)商业房产一套的不动产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以物抵债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5417XXXX)时起转移; 三、以物抵债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