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嘴山市君盛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
石嘴山市科新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聚泉碳素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宝利煤炭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被执行人***(共有人刘华)名下位于××区(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XX号)住宅房屋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共有人于秀珍)名下位于××区(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XX号)商业房产一套交付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进行以物抵债以清偿部分债务,以物抵债总金额为745779.12元;

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共有人刘华)名下位于××区(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XX号)住宅房屋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共有人于秀珍)名下位于××区(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XX号)商业房产一套的不动产产权归以物抵债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共有人刘华)名下位于××区(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XX号)住宅房屋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共有人于秀珍)名下位于××区(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XX号)商业房产一套的不动产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以物抵债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5417XXXX)时起转移;

三、以物抵债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3-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