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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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支付贷款余额及利息39801.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违约金2786.11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承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