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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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7月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60628.64元及利息(计至2020年9月21日止的利息44233.41元,此后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三、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31层01号房屋在上述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