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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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基于(2020)皖1602民初9023号民事判决书对亳州市皖鑫石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60万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