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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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池伟佳各项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从中扣减); 二、被告陈冬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池伟佳各项损失人民币20271.94元。 三、驳回原告池伟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原告池伟佳负担300元,被告陈冬朝负担7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