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
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00,000元为基数,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6%计算。2020年4月20日后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及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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