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8月20日为35114.89元,从2019年8月21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353%计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河源市新市区北边(益民街东2A405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产】在抵押金额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260元共681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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