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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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源市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华润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源华润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 二、被告河源市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华润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源华润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2917.88元; 三、被告***、***共同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本金306万元及利息(以306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范围内对被告河源市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本金294万元及利息(以294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范围内对被告河源市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河源华润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源华润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2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248元,由被告河源市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