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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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违约金八千九百七十一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