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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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史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北分公司工程款3973546.75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80元,由被告史某1负担35686元,由原告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北分公司负担167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史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