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 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 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 西安市第四医院 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9243.06元; 二、被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确定的被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三分公司赔偿金额不足以承担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承运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5616.48元; 四、被告宁夏平罗龙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94.4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7元,由原告***负担4607元,由被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三分公司负担2685元,由被告宁夏平罗龙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