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公路交通科技开发中心 新疆海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恒创盛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6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即:“新疆海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新疆恒创盛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755,835元;新疆海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新疆恒创盛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新疆海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新疆恒创盛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2,129元;驳回新疆恒创盛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新疆海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1,706元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6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新疆海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新疆恒创盛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6,750.50元”为:新疆海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新疆恒创盛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825.86元,并按照日0.2‰、支付未付货款自2019年7月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产生的违约金。 海润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42.78元(恒创公司已预交),由恒创公司负担27.87%即4,025.20元,海润公司负担72.13%即10,417.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58.40元(海润公司已预交),由海润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