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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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万尚城百货有限公司 临泉县中鼎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临泉县中鼎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位于临泉县进入“姜子牙购物中心”入口坡道约170平方米的两侧铺面交付给宿州市万尚城百货有限公司;驳回宿州市万尚城百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临泉县中鼎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宿州市万尚城百货有限公司损失42165元为:临泉县中鼎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宿州市万尚城百货有限公司损失19216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12元,由临泉县中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154元,宿州市万尚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41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46元,由临泉县中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宿州市万尚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48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