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执行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1-05-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刑事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苏0404刑执6号

罪犯胡俊,女,****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1999年8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0年9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1月8日因罪犯胡俊系正在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决定将罪犯胡俊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7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17年8月2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未执行)。

本院已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7)苏0404刑初808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胡俊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胡俊因患有紫癜性肾炎、目前不能站立、双下肢水肿,看守所出具了暂不予收押通知书,建议判决生效后协助投送监狱。判决生效后,2018年1月16日民警带胡俊至第二人民医院做投监前健康体检,发现其已怀孕。投送未果。因其怀孕,申请监外执行。

2018年8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咨询审核部门出具(2018)苏04法鉴审第8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结论意见:罪犯胡俊未有怀孕的医学检查依据。

2018年9月5日民警带罪犯胡俊至第二人民医院做投监前健康体检,因无法在罪犯胡俊身上抽取血液样本,无法进行艾滋病检测初筛,故投监未果。

2018年9月10日我院就被告人胡俊是否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向钟楼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9月14日钟楼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不同意对被告人胡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其身体在做一次鉴定。2018年10月22日经我院审委会讨论,建议对被告人胡俊再做一次医学鉴定,以鉴定结果来判定是否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0月25日罪犯胡俊以紫癜性肾炎为由向我院申请监外执行。2019年4月15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咨询审核部门出具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专家建议:穿刺引流,病原学检查,抗感染。同时,专家认为:病情进展并发症出现可危及生命。鉴于本次组织诊断对该犯病情专家诊断未明确,同时,该犯既往病史有免疫系统疾病症状体征,故建议对胡俊进行规范诊断,积极治疗,以进一步确定其病情。

经查,胡俊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将罪犯胡俊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九个月。(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裁判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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