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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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给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