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高安市彬发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泸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一次性赔付原告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转客费392元、驾驶员住宿费360元、交强险赔偿款2000元,合计2752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一次性赔付原告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受损车辆川V×××××维修费8990元、停运损失4112元,合计13102元; 三、驳回原告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