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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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淄博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元; 二、淄博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对上述偿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淄博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