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的《水电工程合同》中“三、工程承包范围(4)防雷接地安装”的约定条款无效,合同其他部分合法有效; 二、原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签订的《六盘水月照机场航站楼水电工程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三、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563800元; 如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40元,由原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62元,由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78元(原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