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润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威信分公司
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润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云南润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由云南润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欠款42212076.62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42212076.62元的工程欠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威信县扎西尚城”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由云南润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370万元自2014年4月15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16日止,830万元自2014年4月15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23日止,700万元自2014年4月15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25日止,500万元自2014年4月15日起计算至2014年5月8日止,100万元自2014年4月15日起计算至2014年5月21日止,998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9日止,338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3日止);

五、由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其施工范围内的“威信县扎西尚城”项目的相关工程资料交付给云南润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配合云南润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威信县扎西尚城”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

六、驳回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云南润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云南润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5250元,由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3575元,云南润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1675元。鉴定费860163.69元,由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016.37元,云南润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4147.32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云南润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7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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