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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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恒利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君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6637元。 二、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6%计算)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661元,由原告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66元,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负担7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