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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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591957.5元,由被告***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180000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赔偿19484.06元,两项合计199484.06元。***已给付20000元,还应赔偿179484.06元。被告罗利松、曾彪对***超出交强险的赔偿款19484.06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18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19484.06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共计192989.38元;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曾彪各自先行给付的30000元,原告应当退还***、曾彪;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9.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759.74元,由被告***、罗利松各负担1784.9元,被告曾彪负担1189.94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4759.74元,此款在执行时由***、罗利松、曾彪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