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樟木镇荣盏村卫生室、***、***应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8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44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樟木镇荣盏村卫生室、***、***共同负担60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6137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能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744元。款汇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期满仍未预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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