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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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紫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紫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638.50元、公共部分电费150元和违约金600元,共计3388.5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紫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四川省紫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8元,被告***负担25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