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9月27日签订的《贷款合同》(编号:平银(青岛)贷字(2017)第SW20170926000068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2576529.61元及截止到2020年11月30日的利息94868.7元、复利2182.1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银行当日出具的对账单为准);

三、被告***、***、***、莱州市凯兴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给付义务在最髙本金限额3200000元及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莱州市凯兴机械有限公司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83.5元,由被告***、***、***、***、莱州市凯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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