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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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合计3041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587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9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269元,由原告***负担269元,被告***负担1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